列印時間:113/07/01 11:2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開發單位應評估堰壩或其他攔水設施興建後,對河川下游水體涵容能力、
水域生態之影響,並依開發行為實施前之水體自然狀態規劃訂定環境基流
量 (河川生態基流量) 及各種標的用水量,以維持河川生態及水體正常用
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