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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樓建築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高樓建築產生之廢棄物 (含污泥) 應規劃設置收集貯存系統,如委外清除
、處理,應檢附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之證明文件或調查當地合格清除、處理
機構之家數,並註明最終處理 (置) 地點之容量負荷。如委由政府機關或
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機構代為清除、處理,應檢附清除、處理容量、能力足
以承受之同意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