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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所為查核工作,得委任、委託或委辦機關(構)或法人、團體辦理。
前項查核工作涉及國防機密者,應會同當地憲兵或軍事機關、環保人員前往相關場所或設施;受查之軍事機關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