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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受處分人完成戒檳班講習,辦理講習之處分機關或受委託辦理講習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私立醫療機構應給予證明文件(如附件四)。
圖表附件:
附件四:接受戒檳班講習證明單.PDF
附件四:接受戒檳班講習證明單.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