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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含香港、澳門)間之再生資源輸入、輸出,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輸入、輸出大陸地區再生資源,應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等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