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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再生利用業者對於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用途、產生者名稱、再生利用途徑、產銷情形及衍生廢棄物處置證明,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留供查核。
再生利用業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十五日前,檢具前一季營運統計報表向主管機關以書面申報。但屬本法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者,依其規定辦理。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彙整再生利用業者所申報資料及執行機關辦理再生資源再生利用情形,彙送本署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