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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責任業者因下列原因之一無法於本法規定之繳納期限前,一次繳清應繳納之回收清除處理費,得於繳納期限前檢具分期繳納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複利計算利息分期繳納:
一、因颱風、地震、水災、土石流或其他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責任業者之事由,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
二、經主管機關查核,應補繳回收清除處理費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