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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回收業、處理業登記證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登記證字號。
二、機構名稱及地址。
三、廠(場)名稱及地址
四、負責人姓名。
五、核准登記日期及有效日期。
六、回收業或處理業業別及回收、處理項目。
七、回收貯存廠(場)或處理廠(場)地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