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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進行再利用者,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提出申請並取得
許可。未能於一年內完成取得許可作業者,得於期限屆滿日前之三至五個
月間申請延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