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所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於取得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合格證書後,連續三年以上未經核准設置為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者,應於到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依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之規定完成到職訓練。
前項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屆滿六個月後十五日內,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檢具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完成到職訓練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未於第一項規定期限內完成到職訓練,或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完成報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設置核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並應於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定設置,不得聘僱取得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合格證書後,連續三年以上未經核准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