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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廢(污)水回收使用、稀釋、受託處理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應於廢(污)水處理設施前,設置進流水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
共同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處理廢(污)水者,其廢(污)水之輸送方式,應以管線或溝渠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