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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繳費義務人有偽造、變造、短報、漏報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海洋污染防治費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重新計算追溯五年內之應繳費額。但開徵海洋污染防治費未滿五年者,以實際開徵期間為限。
前項追繳費額,自逃漏海洋污染防治費發生日起,至完成繳納之日止,應依繳納期限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第一項應繳費額及前項利息之計算取至整數,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