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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室內航空噪音日夜音量,其計算方法及測定條件如下:
一、計算方法:依美國聯邦飛航規則第一百五十號規定,並於監測時噪音計設定為「A 加權」。
二、測定時間:連續蒐集二十四小時之航空噪音日夜音量。
三、測量儀器:符合國際電工協會標準一型(Class1)之噪音計,頻帶範圍20Hz 至 20kHz。
四、動特性:慢特性(SLOW)。
五、測定地點:建築物外牆面內緣向內一公尺處,選定門窗密閉具代表性之適當地點。
六、測定高度:離地面或樓板一.二至一.五公尺處。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