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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查驗人員至少應具備下列與申請查驗項目相關經歷之一,始得增列該查驗項目:
一、與申請查驗項目相關之工作經驗至少六個月。
二、全程參與該查驗項目至少二件查驗案件。
三、完成與申請項目相關訓練課程至少十六小時及全程參與該查驗項目至少一件查驗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