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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公私場所取得購置成本減免者,應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於廠內備妥相關資料,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公私場所取得耗材費用減免者,應檢送防制設備現場操作紀錄、操作紀錄月報表、防制設備季耗材用量紀錄、購買憑證與廢棄物處理相關證明文件,併同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