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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依排放標準規定需配備OBD之柴油汽車,申請人申請該引擎族之合格證明時,檢附之文件及規範除應符合附錄一或附錄二外,亦須符合附錄六之規定。
圖表附件:
附錄一、申請柴油汽車合格證明應檢具文件及遵循事項.PDF
附錄二、申請重型柴油汽車引擎合格證明函應檢具文件及遵循事項.PDF
附錄六、配備OBD柴油汽車規範.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