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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簽證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環工技師簽名及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一、簽證之法律依據。
二、委託人姓名或名稱。
三、委託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四、委託事項、日期。
五、簽證內容摘要。
六、查核項目、查核意見。
七、簽證日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