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18:5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外國專業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不予核發工作許可或展延工作許可:
一、提供不實資料。
二、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有第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四、其他不符本辦法之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