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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各公私立醫療機構得轉介領有理療按摩執業許可證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為其
患者提供理療按摩服務,或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進用領有理療按摩執業
許可證之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工作。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