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12 07:5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申請辦理第三條第七款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或相關團體。
二、計畫主持人曾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三年以上,或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三年以上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