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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雇主對含有危害性化學品或符合附表三規定之每一化學品,應依附表四提供勞工安全資料表。
前項安全資料表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
圖表附件:
附表三:健康危害分類之危害成分濃度管制值表.PDF
附表三:健康危害分類之危害成分濃度管制值表.DOC
附表四:安全資料表應列內容項目及參考格式.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