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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推介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所需,得請申請人提供
下列文件:
一、最高學歷及經歷證書影本。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或執業執照影本。
三、曾接受職業訓練之結訓證書影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