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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勞工訴訟輔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審核小組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召集人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
員一人代理。
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