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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會務工作人員到職離職日期,均以主辦人員簽章之到職離職通知單所記載
者為準,如其記載不實或主計出納人員違反規定,致工會蒙受損失者應予
查明責任,責令失職人員賠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