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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事項。
二、公文之收發、分辦、繕校、印製、稽催、查詢及管理事項。
三、檔案之分類、管理事項。
四、工程、財物、勞務等之採購、驗收、管理事項。
五、辦公場所之營繕、維護、環境清潔管理事項。
六、車輛之登記、檢驗、調派、油料管理及保養維修事項。
七、司機、技工、工友之僱用、管理、考核事項。
八、財產表冊之編製、盤點、報廢及辦公用品之領發、保管事項。
九、經費之出納、票據、有價證券之保管、員工薪餉之發放事項。
十、局務會議之記錄及其他事務管理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