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8 06:2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一、二等職業訓練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
至第八職等;三等職業訓練中心置會計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
任第七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
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