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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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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核准分讓後使用期間,再分讓予其他使用人時,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其他使用人應檢附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之文件、資料與原使用人之同意分讓證明文件並附註原分讓許可文號,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再分讓,並依前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