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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獸醫團體或農業財團法人,應依核定之計畫書,辦理獸醫師繼續教育之課程認定、積分採認及收費;並適時辦理經其認定課程之查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