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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逕為調整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時,應以原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為範圍,其項目以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所定農村再生基金之用途為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