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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農業推廣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各縣市得設置農業推廣所,各鄉鎮得設置農業推廣工作站或農業推廣中心
,辦理各該縣市及鄉鎮農事推廣、四健推廣及家政推廣事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