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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組織經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年度盈餘,除以百分之三十提撥事業基金,百分之十以內提撥委員、監察人及工作人員酬勞金外,餘按出資金比率及農會供運銷額分配出資農會,充作農業推廣教育及文化、福利事業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