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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經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合格者,應參加全國農會辦理之新進聘任人員訓練。農會應於其到職日起一個月內,向全國農會報送受訓名冊。
前項聘任人員經訓練合格且聘任服務年資滿六個月者,始得參加年度考核。
第一項聘任人員經訓練合格且服務達該農會於考試公告之一定期間者,得向任職農會申請聘任人員任用資格證明書,由該農會核轉全國農會核發之。
前項所定一定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第三項之聘任人員任用資格證明書,應包含報考職務職等及類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