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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21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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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十月八日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及第 12 條條文之附表三、附表五、附表七、第 13-2 條條文之附表八,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管理局收取服務費、相關必要費用之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短期場地維護費:依不同時段及場地設備計收,收費基準如附表三。
二、共用管道維護費:依管線總長度、使用空間計收,收費基準如附表四。
三、污水處理設施及下水道系統使用費:依廢(污)水量、水質計收,收費基準如附表五。
四、預埋線路套管維護費:包含電信管線、寬頻網路管線、有線電視管線、供水管線等各類管線之使用,依管線總長度計收,收費基準如附表六。
五、用水費:包含產業用水、民生用水、軟水及海水,收費基準如附表七。
前項所定各項服務費或相關必要費用,應依繳款聯單所定期限以現金繳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