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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及輸入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製造或輸入登記證污染、損壞或遺失者,應敘明理由,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其屬換發者,應繳銷原製造或輸入登記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