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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家畜保險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被保險家畜由要保人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約定之要保,並載於家畜保險契約。
前項定值約定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物之一定價值,發生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計算理賠。
保險契約期間發生之保險事故,經保險人指派獸醫人員或承辦保險業務人員查驗後,依家畜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