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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鎖管棒受網漁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鎖管棒受網漁船於出港前應開啟AIS及VMS,出港後應維持AIS及VMS正常運作。
VMS應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以下簡稱監控中心)未收到船位回報資料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命該漁船限期返港,漁業人或船長於漁船返港前,應以通訊設備每小時向漁業通訊電臺回報船位。
前項漁船返港後,AIS未完成修復,不得出港,VMS未完成修復,不得赴北緯二十六度以北海域作業。
鎖管棒受網漁船VMS回報船位所需通訊費用,由漁業人負擔。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酌予補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