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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業權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漁業權登記應提出申請書,載明左列各款:
一、申請登記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
二、登記之目的。
三、登記之原因。
四、漁場所在地,漁業權之種類核准日期及文號。
五、曾經登記者,其原登記號數。
六、為抵押權登記者,其擔保債權之數額。
七、其他依本規則規定事項。
八、申請年月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