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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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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森林登記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私有林竹、木登記名義人終止經營時,應申報原登記之鄉(鎮、市、區)公所核轉直轄市、縣(市)林業主管機關核定,並繳銷登記證。但經依法編為林業用地或宜林地者,不得為終止之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