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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安林經營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保安林之造林、撫育、保護、伐採、應依法令及施業方法適當經營。
保安林應營造為二種以上樹種之複層林,造林整地應以橫坡或與季節風成直角方向實施。
保安林內出租造林地,無危害水土保持或國土保安之虞者,不受前項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