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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機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驗證機構對於其認證範圍、辦理驗證業務之地區、國家之部分驗證業務不能繼續經營時,應即以書面通知認證機構。
認證機構於收到前項通知後,應減列該驗證機構不能經營部分,並換發認證證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