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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農業產銷班列冊登記滿六個月之次一年度起,每二年辦理評鑑一次。但農業產銷班評鑑成績低於六十分者,應於下一年度再對其辦理評鑑。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辦理評鑑當年二月底前公告,並函請輔導單位通知其輔導之農業產銷班。
農業產銷班評鑑項目包括基本組織運作、組織功能運用與績效、經營管理績效及政策配合度等項目。
農業產銷班評鑑表如附件六之一至六之四,依產業特性分為農作、畜牧、漁業及養蜂等四種,休閒農業產銷班適用農作評鑑表。
圖表附件:
附件六之一 農業產銷班評鑑表(農作).PDF
附件六之二:農業產銷班評鑑表(畜牧).PDF
附件六之二:農業產銷班評鑑表(畜牧).DOC
附件六之三:農業產銷班評鑑表(漁業).PDF
附件六之三:農業產銷班評鑑表(漁業).DOC
附件六之四 農業產銷班評鑑表(養蜂).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