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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同一肥料要素同時登記總含量、不同形態含量、不同溶性含量時,其表示方式如下:
一、同時登記總含量與不同形態含量,或同時登記總含量與不同溶性含量時,其不同形態、溶性成分名稱前應加註內含二字。
二、同時登記不同溶性含量,其中一種溶性含量已將另一種溶性含量計算在內時,後者之溶性成分名稱前應加註內含二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