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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受託人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受託人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或法人受託人之名稱、代表人、主事務所所在地或業務項目變更。
二、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成員之變更,或其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