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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特約服務單位應將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長照特約標誌,懸掛或張貼於明顯處所。
特約服務單位於終止、解除特約或不予續約時,應將前項標誌卸除,並於標誌處所告示;特約內容變更者,應於標誌處所告示變更事項。
前項特約服務單位有設置網頁者,應將前項告示事項,於網頁揭露。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