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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照顧及專業服務額度及交通接送服務額度,按月給付;未滿一個月,按比率計算。
前項額度,以六個月為一期,扣除照顧計畫核定之額度後,有剩餘者,得保留於照顧計畫核定當月起算六個月內使用,期滿仍有剩餘額度者,應予歸零。
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額度,每三年給付一次。
喘息服務額度,每年給付一次;其使用期間內,不得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相同性質之補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