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19:0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處理會委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代理之。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機關代表擔任之委員,委託他人出席時,得參與討論、發言及決議。
處理會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