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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受託機構應以適當方式,依序記錄所執行之查驗登記業務,該紀錄並應經由各級有關人員簽章,按月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受託機構並應妥善保存三年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