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11:2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養師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營養諮詢機構負責營養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營養師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報備。
前項代理期間,不得逾一年。逾一年者,應辦理開業執照負責營養師變更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