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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承租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種植中藥藥用植物獎勵及租賃期限保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醫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前條審查基準如下:
一、經營團隊成員之學歷、經歷、執行能力及經營實績。
二、對整體中醫藥產業發展之影響。
三、中藥藥用植物種植計畫之可行性及合理性。
四、租賃土地使用規劃及土地租賃期限之可行性與合理性。
五、租賃土地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有無政府經建計畫或開發需求。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