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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從事影響運銷品質工作之人員,應具一定之技能或經驗,或接受適當之教育及訓練,確保可勝任其工作。
販賣業者就人員能力之建立、必要訓練之提供及職責正確認知之確保,應以書面訂定下列事項之程序:
一、從事影響運銷品質之工作人員能力之認定,包括產品之放行。
二、維持人員能力必要訓練或其他措施之提供。
三、前款訓練或措施,應包括其有效性之評估與醫療器材之識別,以避免不良醫材進入供應鏈。
四、人員教育、訓練、技能及經驗之證明或紀錄,應製作紀錄並保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